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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敞开收购”的重要意义

——从安徽农村的一条标语说开去
2000-10-24 来源:光明日报 丁声俊 我有话说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可有效抑制农民收入下滑,避免多种负面影响

●拓宽粮食购销渠道,允许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直接收购农民余粮

●在粮改进入攻坚阶段的条件下,更需要科学的理论和冷静的态度

●我们不反对“放开”,而且主张最终实现“放开”,但反对简单的“放开”

●只有“敞开”才能“放开”的科学论断,为进一步深化粮改指明了方向

日前在安徽农村调查时,我们听到看到多条标语,其中一条是:“农民兄弟不用怕,国家有个保护价”——寥寥14个字,表达了广大农民对政府的高度信赖,也倾诉出农民群众对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政策拥护的心声。眼下,秋粮收购在即,我们在调研中深深地感到:当前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具有重大政治和经济意义。

敞开收购利国利民

实践证明: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是一项完全正确的决策。首先,“敞开收购”,有利于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市场粮价长期低迷、农民卖粮困难、甚至种粮收益下滑的条件下,国家只有采取保护措施,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才能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敞开收购”,有利于保障改善农民生活。目前在我国,除乡镇企业、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与大中城市郊区以外,广大地区农民的生活来源还主要靠种植业,特别是粮食产业。“粮价是百价之基”。粮食售价好,农民基本收入有保障,就提高了农村有效购买力,为开拓市场、扩大内销创造了基本条件。反之,如果粮食售价很低,就会“谷贱伤农”。农民基本收入无保障,甚至下降,那么广大农村市场就会陷入疲软,改善农民生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扩大内需更会成为无本之木。再次,“敞开收购”,有利于国有粮企发挥主导作用。国有粮企,是深化粮改和搞好粮食流通工作的载体,也是国家对粮食发挥控制力的载体。要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导作用,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掌握足够的粮源。其主要途径是在国内收购商品粮。目前,国有粮企利用国内粮源充裕的条件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既保护农民利益,又可做到手中握有足够的粮源,为发挥主导作用创造必备的条件,可说是一举多得。第四,“敞开收购”,有利于加强粮食宏观调整。无论东方和西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努力追求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市场与价格平衡、社会生活稳定。在我国,基本国情是人口多、财力弱、底子薄、农产品市场分散,粮食在农产品市场上始终居于中心地位。粮食定,天下定,对其加强宏观调控更是不可缺少。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吸取市场经济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出发,建立和健全粮食的价格保护制度和粮食储备调节制度,是国家对粮食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必须长期坚持。实施这些宏观调控的实力与基础在于,国家必须掌握足够的粮源。做到这一点,国家既拥有平衡市场供求、保证粮食安全的物质条件,同时也增强了国家对粮食控制力的物质手段。第五,“敞开收购”,在当前有利于抑止农民收入下滑。近两年来,农业和粮食依然呈现可喜的发展势头,但“喜中有忧”。令人忧的是农民收入增幅降低。特别是今年,种种原因导致主产区农民种粮收益滑坡。对主产区农民种粮收益降低、收入下滑的苗头必须有力加以抑制。否则,难免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实际情况表明,主产区种粮农民对粮食生产投入出现减少趋势,对粮食种植管理也有粗放倾向。另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滑还引起有效购买力减弱,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的难度较大,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现在完全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可抑制农民收入下滑,避免多种负面影响,立竿见影起到护农利农的作用,具有重要政治、经济、社会意义。

澄清认识以农为本

在看到贯彻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取得明显成效、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在实践中有部分同志因为认识不深刻,易被似是而非的“理论”所迷惑;态度不坚定,易被暂时困难所动摇。现在,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克服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人云亦云的模糊认识与错误做法。

一、克服“敞开收购会给粮企造成压力”的错误看法。有人认为,当前国有粮食企业的“压力”是“敞开收购”造成的。所持的理由是:一头“敞开”收,一头顺销难,造成“胀肚”压力。表面上从单纯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小算盘”出发,这种看法似乎有理。但实质上是错误的。一则这种看法把自己视为一般的竞争性;二则,所说的“压力”恰恰是有些国有粮食企业打局部利益的“小算盘”所造成的。即有些国有粮食企业不以发挥粮食收购市场主渠道作用的高度责任感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拒收限收,甚至经营行为不规范,少数职工与不法商贩勾结,先低价从农民手中购粮,再高价卖给粮食企业。这种错误做法不仅损害国有粮食企业的形象和农民的利益,而且给不法商贩和个体加工者低价收购粮食造成可乘之机。农村低价粮源不断,市场粮价难升,何谈顺价销售呢?所以,认识必须澄清,误解必须纠正。当前国有粮食企业的“压力”并不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造成的,而首先是与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的大形势密切相关,同时,也恰恰是由于没有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敞开收购”的政策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只盘算企业暂时的、局部的利益而忽略了最广大农民根本利益所带来的消极结果。

二、克服“以罚代管”的错误做法。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是某些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做法。客观而言,不少地方的工商部门力不从心,但有些工商部门不是下功夫真抓、狠抓粮食经营主体,严格个体和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台帐制度,并进行严格监管,相反,是少数基层工商部门网开一面,只罚不管。这给不法商贩和个体私营粮食加工企业以低价收购农民余粮造成了漏洞。正是从这些“漏洞”中,源源流出大批低价粮食,抑制市场粮价攀升,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又给落实中央深化粮食改革举措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质上是违背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做法必须纠正,完全遵照国家的相关政策严格执法,管住与管好粮食市场。

三、克服“占压资金不合算”的抱怨。不少人认为:收购粮食滞压资金,多收多滞压,少收少滞压。这涉及到理财观。积极的理财观应是“开源、节流”或者说是“增产、节约”。所谓“开源”或“增产”,应主要靠保护生产力、发展经济。在目前粮食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市场粮价持续下跌的形势下,尽管国家财力弱、底子薄、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很重,但用一定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粮食购销和仓储建设是值得的。因为这些资金直接保护了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即保护了农业和粮食生产能力,是国家宏观调控应付出的代价,是“愉快的负担”。退一步说,如果对农民不采取保护措施,农业和粮食势必会重蹈“丰收——卖粮难——减产”的“怪圈”。一旦农业和粮食滑坡,到那时候就不是花几百亿元购粮建仓的问题,而是不知要花多少倍的代价才能恢复元气。“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合算不合算不是显而易见、不言而喻了吗?

只有“敞开”才能“放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粮食生产者处于市场竞争的弱小地位,且常常受到“不测风云”的自然灾害的袭击。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不对农业和粮食生产加以合理的保护。在当前我国粮食总量供过于求、市场粮价低迷、“谷贱伤农”的条件下,特别是当前农民增收困难,部分地区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必须进一步研究和采取保护农民积极性的措施。目前,对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粮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是必须坚持的宏观调控举措。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为更好地做到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要拓宽粮食购销渠道,允许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直接收购农民余粮。而且,这些“龙头”企业要效法河南新乡、安徽滁州和湖北荆州等地的“订单农业”的经验,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制定科学的规划,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良品种,发展区域规模化种植,实行产销衔接的一体化经营,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服务。这样,更有利于落实“敞开收购”的政策措施。

在粮改进入到攻坚阶段的条件下,更需要以科学的理论和冷静的态度。我们不反对“放开”,而且主张最终实现“放开”,仅仅反对的是不分青红皂白的简单“放开”。在我国只能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粮食“放开”;即使“放开”,也绝不是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而必须建立规范化的市场准入制度。如果不讲条件地“放开”,那等于不负责任地“放弃”保护农民利益。这里特别强调,在当前,只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放开”收购才有条件。朱基总理最近指出:只有“敞开”,才能“放开”。这的确是一个精辟的命题。我们理解,只有国有粮企做到了“敞开”收购,农民就随时可把余粮以保护价卖给国有粮企,就不会把粮食以低价卖给个体商贩和私营企业。这样就不会有危险和出乱子。“敞开”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力的保护,是一种宏观调控措施,国家财政应该给以必要支持,或说是应付出的必要代价。但是,这种保护政策不能是“无限”的,而应该是“有限”的。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重点保护,是一项积极的政策。概括说,“敞开”是“放开”的必要条件,“放开”是“敞开”的发展趋势。只有“敞开”才能“放开”的论断阐明了实行保护价政策与深化粮改的关系,也指明了今后粮改的方向,且忠实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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